世界银行不久前研究了最近在国有企业治理方面的国际经验,发表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分析报告。报告认为以下5个方面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一,专注于大型国有企业。世界上最成功的国有企业治理体制都是所监管的国有企业相对较少的体制,如新西兰监管16个企业,瑞典59个,新加坡约20个。这些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和财务制度以支持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商业经营。报告认为,政府只专注于大型国有企业是明智的。
第二,将资本的有效利用作为中心目标。世界上最好的国有企业都专注于资本的有效利用。中国政府追求不同的政治和社会目标是很自然的。但在行使其在大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时,国家股东应专注于资本回报的最大化。对资本利用效率的最好测度是经济增加值(EVA),EVA考虑了负债和股权资本以风险为基础的机会成本。
报告认为,为了支持这种注重经济增加值的做法,应要求所有大型国有企业改进其会计实务,以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每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经济增加值进行计算,并相应地对他们的绩效进行评估。此外,所有大型国有企业都应每年提供一份报告,详述今后1—3年所要实现的目标。这将便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行使国家所有权。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对下列6个问题进行决策。1、法律形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如果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直接向国务院总理汇报并接受全国人大监督的“事业单位”,商业化和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就比较容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全职专业人员,其报酬应基于市场水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商业培训或拥有商业经验,能够对一个国有企业的营销、生产、财务和其他商业计划和成果进行综合评估。
2、资产组合范围:应当仅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非金融类国有企业。将非盈利机构、政府部门的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都归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会使该机构不能集中精力对非金融国有企业进行有效治理。对于金融性国有企业,如果将其归属于一个负责非金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将是一个错误。
3、职能范围:应既包括国有股的管理,及在适宜的情况下出售国有股(股权)。在行使其国有股管理职能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国有企业国有股的价值负最终责任。在组织国有股(股权)的出售方面,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目标应包括出售收入的最大化。
4、所有权的恰当行使:应当通过正常手段,即年度股东会议和对国有企业董事会的任命行使国家股东权益。“股东权益”包括确保公司的商业计划、资本投资、融资、财务绩效、风险管理、重要管理层的任命、职员配备、薪酬和其他商业活动,都能产生实际经济效益和足够健全的资产负债表。
5、机构权力:应当拥有行使其股权管理和股权出售职能的广泛权力,并应当拥有在国有企业年度股东会议对国有股进行表决和进行国有企业董事任命(按国家持股比例)的专有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应负责与政府联络,并保持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股权管理和出售工作的支持。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财务绩效目标和其他指导方针(如对任命、利益冲突、风险管理等的指导)。
6、财务管理:在寻求最大限度地有效利用国有资本的同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执行具有高透明度和最低风险的财务管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财务目标可能应既包括来自第二层次股东和第三层次国有企业的股息支付,也包括国有企业股权价值的增值。总理(或地方政府主要官员)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需要就“股息政策”达成协议,以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就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当进行再投资还是作为股息付给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股东做出决策。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的衡量应尽可能客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有权对证券投资公司进行追加的股权投资,但应禁止他们为第二层次股东或第三层次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管理借款融资。国际经验表明,国家持股基金或国家股东提供或协助国有企业的借款融资将会十分危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应投资或经营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应当是管理和出售分配给它的国有企业股份。
第四,赋予国有企业董事会以权力。
国际经验表明,有适当独立性的董事会可以加强国有企业。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构成应强调独立观点和与国家股东联系之间的平衡。
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和股东权利的分离,公务员不应当被任命为国有企业董事。如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一个事业单位,那么其工作人员可以担任国有企业董事。同时,应当任命来自企业、其他专业或学术界的高素质的人才进入董事会作为对此类董事的补充。在任命那些大部分时间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士作为董事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尤其需要谨慎。
第五,第二层次股东的重点。在一个精简的体制中,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之下的第二层次可能没有必要设立新的资产经营公司。机构投资者(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通过任命国有企业(企业集团母公司、集团所属公司和非所属的大型公司)董事会董事而扮演补充性的治理角色。对董事会的任命可能要根据持股的比例。
报告指出,全球经验表明,公共资产管理公司不适合帮助困难企业脱困。因此,中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应争取尽快将其资产——企业股权以及未重组的不良贷款出售给更有能力创造价值的投资者。但在过渡期间,在资产管理公司仍持有企业的股权时,它应享有与其持股比例相等的股东权益。
(责任编辑:姚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