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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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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7日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将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对涉案物价格进行鉴证,彻底杜绝多家鉴证涉案物的现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其它案件价格鉴证费用由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按照国家或者省内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另外,纪检类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也首次归入《条例》中。

    据了解,近些年来,我省涉案物价格鉴证中存在诸多问题。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规范,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管理部门较多,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不统一,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有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涉案物委托给不同的评估机构,导致价出多门,难以认定,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涉案物价格自行鉴证,有的甚至随意低价处置涉案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条例》中明确规定,由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涉案物价格鉴证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实现,直接关系到各类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条例》中规定,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执纪)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其它案件价格鉴证费用由办案机构或者当事人按照国家或者省内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从而使鉴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可排除恶性竞争,保证价格鉴证机构不因利益驱动而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和清正廉明。(原 雪)

(责任编辑:王娇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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