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最近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指出,农村医疗救助是政府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对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予以适当医疗救助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原则上2004年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05年3月底前,在全省普遍建立并实施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划定了救助对象和标准。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经县民政部门确认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市政府规定应予救助的其他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采取两种形式。一是为救助对象缴纳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需本人申请,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据了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各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被列入大病救助范围。(朱勤)
(责任编辑: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