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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四万余户企业享受退税优惠近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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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7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陈二厚)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截至10月31日,东北地区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40508户企业已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退税28406万元。年底前,当地国税机关还将为纳税人再办理一次退税,预计退税额会继续大幅度增加。

    为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今年国家正式出台了在东北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实行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政策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尽快落实,使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切实加强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按规定审核认定扩大扣税范围的企业。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退税工作,税务机关采取抽样调查、逐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多轮调查,详细掌握了纳税人欠缴增值税数额、应缴增值税税额和购进固定资产情况等相关数据。在办理退税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做好设备发票认证工作,及时核对网络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严格审核办理退税。

    继10月14日沈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沈阳市国税局铁西分局成功办理140万元退税手续,成为东北地区第一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后,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大连市税务机关按规定均在10月31日前完成了第一次退税工作。据统计,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已经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80071万元,新增增值税391632万元。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抓紧办理第二次退税工作,预计二次退税额将比第一次有大幅度增加。

    据介绍,除增值税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也逐步向东北地区的纳税人兑现。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吉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和加速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在第三季度比原来测算少缴企业所得税9684万元,成为东北地区首家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为了给东北地区国有企业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创造条件,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完)

    相关文章:

    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成效显著 东北老工业基地4万家企业获退税2.84亿元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东北地区各级税务机关切实抓好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据统计,截至今年10月31日,东北地区已认定可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企业有40508户,已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84亿元。12月底前,国税机关还将为纳税人再办理一次退税,预计退税额会有大幅度增加。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很大:
    
    ———增值税方面,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东北三省和大连市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等税收优惠。
    
    ———资源税方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东北地区可以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东北地区税务机关切实加强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东北三省和大连市税务机关均在10月31日前完成了第一次退税工作,目前各级税务机关正在抓紧办理第二次退税工作。除增值税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也逐步向纳税人兑现。(李丽辉/人民日报)

    新闻链接:东北税改历程

    ●2003年10月底,中央出台《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在东北优先推行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

    ●2003年12月24日,国税总局局长谢旭人宣布“税制改革新方案”,提及“2004年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当期新增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金”。

    ●今年1月29日,国税总局向黑、吉、辽三省及大连市国税局发出《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以确定最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4月24日于北京举行的“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表示,在投资过度膨胀的情况下,增值税转型“不合时宜”。

    ●7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下半年要着力抓好十件经济工作大事,其中之一便是“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措施”。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56号通知,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副主任张文春表示,这意味着东北税改已经正式启动。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4]168号通知,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

     相关链接:

    政策

    >>> 东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出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9月29日)

    媒体评说

    >>> 经济参考报:东北试点 牵引全国税改

    >>> 吉林日报: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什么

    >>> 半月谈:东北税改“温和”启动

    >>> 东北税改终正式启动 改革成本达1000亿元

    >>> 网友对东北税改及振兴东北提出的意见建议

    >>> 税收专家:东北税收改革 汽车巨头战略倾斜

    举措

    >>> 沈阳市国税局全面落实中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振兴东北举措 大连7千多企业即将享受税收优惠

    >>> 东北税改优惠政策首次兑现 企业免缴9684万元

    >>> 东北地区税改实施 黑龙江企业每年将减负28亿元

(责任编辑:陈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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