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规划
外汇局对利用外资处理不良资产进行规范新规定明年起施行
 www.chinaneast.gov.cn
2004年12月30日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张旭东、毛晓梅)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进程,保障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交易各方利益,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须在获得国家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境外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备案登记、收益汇出核准和注销备案等手续。

    外国投资者或其境内代理人可(购汇)汇出不良资产再出售、再转让的收益或经营的收益。(购汇)汇出收益,应到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分局办理核准手续。按照我国有关税收法规需纳税的,应提供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证明。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理出售或转让的资产备案时,备案资产涉及股权的,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股权验资询证手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不良资产作价出资组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时,须切实保护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人的利益,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保,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不予登记。

    《通知》还指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机构或个人出售、转让不良资产的,向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转让不良资产的,以及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完)

(责任编辑:王娇妮)

 
打印本稿
关闭  
振兴东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振兴东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6060236
最新动态
·
欧洲老工业基地采访启示:东北转型亟需变"三观"
·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 部署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
·
惠农政策调动积极性 四大原因促粮食主产区丰收
·
大连天百大楼诚信经营 4000天无一起社会投诉
更多
政策规划
·
外汇局对利用外资处理不良资产进行规范新规定明年起施行
·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 部署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
·
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
东北增值税改革从“增量抵扣”调整为全额抵扣
更多
招商引资
·
34亿温资明年豪赌沈阳工业 盯上“工业年”商机
·
温州商人开进东北 数百亿民间资金东北觅商机
·
25个产业集群布沈阳 打造“工业年”振兴版图
·
黑龙江招商大兴务实之风:花开遍地 果实累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