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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给省级以上开发区放权 并赋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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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1月22日 来源:长春晚报

 

     2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我省将给省级以上开发区放权,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并赋予省级以上开发区一些优惠政策,以提高各开发区的自身实力和招商引资竞争力。

    下放项目建设审批管理权限

    开发区内,总投资3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 万美元)代表外商投资项目(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凡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按国家投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的由管委会审批并代发批准证书。管委会审批的项目要报送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备案。开发区内,总投资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0 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下属原材料类,总投资3000 万美元的合资合作技术改造项目,凡不需要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均由管委会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经委和商务厅及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金融机构应将管委会审批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作为区内企业贷款凭证。需要省平衡资金的项目,由管委会直接报省发改委、经委、商务厅等部门审批。

    赋予部分省级经济管理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以其内设机构和派驻机构可直接对省有关部门行文,需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省直有关部门要予以转报。

    省政府开发办将积极协调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更有利于开发区建设的行政管理体制,切实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省级经济管理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给予优惠政策

    省级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可在老城区内划拨给管委会1平方公里土地进行开发,开发的全部收益将专门用于开发区起步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2005 年,开发区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继续留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

    2002 年11月29日前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执行吉政发〖2001 〗10号文件的有关财政优惠政策;2002 年11月29日后(含29日)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执行吉政函〖2002 〗126 号文件的有关财政优惠政策。

    此外,各市(州)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政策及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宋荆菁记者苏艳丹)

(责任编辑:王娇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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