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地区
电力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满足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保障电力稳定供应,实现能源、环境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东北地区电力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划》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电力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前期研究工作的通知》(计办基础
[2003]278号)要求,按照2004年8月1日东北地区电力建设和规划工作会议精神,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由我委会同国家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东北地区三省一区发展改革委、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和咨询机构编制完成。
二、《规划》中明确的电力项目需完成国家核准程序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中,已列为"十五"开工、但尚未完成核准程序的项目,要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争取按期核准开工建设。已列为"十一五"规划和开工和备选的项目,经国家认可后,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中发现建厂条件难以满足有关要求,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项目,将予以调整。
三、请有关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原则、方针和规划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委。我委将根据东北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电力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规划方案。
附件:东北地区电力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4-2020年)
东北地区主要电源项目安排表(“十五”后两年、“十一五“期间)
(责任编辑:王娇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