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决策,商务部、财政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经贸事业发展(以下简称“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295号)精神,为规范管理我省使用的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属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第三条
吉林省商务厅和吉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两厅)是我省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我省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受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的委托,负责对本地区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的初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要求;
(三)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四)规范、科学运作,公开、透明使用;
(五)突出重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六)同一支持项目不能重复享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其他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五条
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一)对外贸易促进活动,支持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加快实施“科教兴贸”战略,引导出口商品结构调整。
1、支持高科技产品、机电产品和支柱产业深加工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
2、对高科技产品、机电产品和支柱产业深加工产品出口项目技改贷款予以贴息补助;
3、支持有出口潜力的农产品、中医药产品和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业的出口基地建设;
4、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二)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境外资源开发、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
1、对企业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及项目论证费用予以适当资助;
2、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建厂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并带动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及劳务输出口的项目的前期调研费用,予以适当资助
3、对建立外派劳务人员风险防范体系产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4、支持商业零售企业走出国门,境外办店,打进国外连锁企业,对其前期考察及投资适当予以资助。
(三)支持国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1、振兴吉林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同国际在相关领域的经贸合作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2、我省外贸、外资、外经及国内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及相关课题的研究和论证。
(四)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适当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资助。
(五)支持外经贸人才的培养和外经贸学术、人员交流与合作。设立外经贸人才培养资金,制定外向型人才培养近期规划,支持外经贸在职人员培训和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培养,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境、内外培训予以资助。
(六)与外向型经济发展相关的宣传推介与合作交流活动。
(七)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评估、检查和审计等所需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者的资格、条件及义务
第六条
资金使用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必须在本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四)必须有出口创汇业绩(包括边贸出口),为出口创汇服务或承担相应外经贸发展任务;
(五)项目申请和使用须为同一单位。
第七条
申请或使用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或受资助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责任义务
(一)项目单位必须客观、详实地编制项目方案,组织或委托可行性论证,及时、完整地提供项目申报材料;
(二)项目单位必须保证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不能改变资金用途;
(三)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两厅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结果报告书上报两厅;
(四)项目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随时接受“两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的申请程序
省直企业和项目单位申请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各市(州)及所属市(县)申请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由同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初审后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申请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后),主要包括项目介绍、实施步骤、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以及效绩评估等内容;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等;
(三)境外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合同)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项目须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出口(进口)业绩证明材料;
(五)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
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评审及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申请使用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对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成由有关部门专家参加的东北地区外贸发展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提出咨询意见。对确认符合条件予以支持的项目资金,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予以批复,省财政厅根据批复文件拨付,市(州)项目通过市州财政部门转拨,省直项目直接拨付到项目申请单位。拨付资金通知抄送省商务厅。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接受省商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商务厅会同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