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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鼓励国内外资本投资港口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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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02日 来源:新华网

 

解读《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

    新华网沈阳2月2日电(记者 徐扬)从2月1日开始实施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本投资港口建设和经营。

    《规定》称,政府引导、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同时,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也可以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

    此前,辽宁省酝酿给予港口发展更大的资本空间,如允许外省有实力的港口企业集团前来租赁经营、入股经营、并购经营,参与港口生产经营和管理;鼓励社会投资,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建设和经营码头及港口基础设施;已建成的政府投资港口和基础设施项目,也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辽宁南临渤海、东靠黄海,岸线资源丰富,全省有大陆海岸线2178公里和岛屿海岸线622公里,沿海港口6个,分布在大连、丹东、营口、锦州、盘锦、葫芦岛六个沿海城市。其中大连的发展目标被中央确定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

    目前,大连港已与中海集团、中远集团、中石油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国外一些知名航运企业,如丹麦马士基集团、日本NYK、新加坡港务集团也正在积极参与大连港口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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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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