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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40条税收优惠政策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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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4日 来源:吉林日报

 

    吉林省经济要由“快走”到“快跑”,民营经济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近日,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出台40条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助跑加威。

    新政策共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提高起征点是一大亮点。政策规定,销售农产品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提高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为每次销售额200元。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200元的据实扣除。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200元的据实扣除。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100元。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政策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政策还规定,取消对民营企业的18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责任编辑:王娇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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