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人大贯彻实施《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2月28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关于贯彻实施《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恩祥介绍了新条例颁布施行的有关情况,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王守臣就新旧条例的异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张恩祥介绍说,《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05年1月2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在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对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土地经营权证书的颁发确认,承包期内承包地的收回、调整,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管理,承包地转包、出租、互换等流转方式,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其他土地承包的方式、时限、主体,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公益性、生产性占地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当前我省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就是宣传贯彻好新条例。各级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新条例作为落实“三个代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重大举措,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一)广泛学习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新条例是今后做好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学习和掌握法规的各项条款,充分认识颁布这部法规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条例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家喻户晓。
(二)强化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新条例的执法主体,要千方百计,下大力气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制订专门培训计划,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干部和农村基层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要把熟练掌握和运用条例作为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干部的基本业务技能,通过培训使广大干部能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掌握法律的各项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行政。
(三)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开展仲裁试点。为了真正把新条例落到实处。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目前,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全面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法规的严肃性。
(四)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新问题。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密切配合,结合对新条例的宣传和贯彻,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新条例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特别要注意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王娇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