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国有改制重组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发挥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国有用人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的,对继续在改制后单位工作的员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改制后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对继续在改制后单位工作的员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由改制单位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破产关闭等重要改革和调整时,首先要安置好职工。破产关闭企业有关资产处置所得费用,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个人所得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如本人自愿,可转为改制单位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24%下调到23%,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要采取多种措施,开拓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增强保障功能,减轻企业负担。要按政策,认真做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参加并轨试点的国有困难企业,一次性缴纳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就可为并轨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而且不影响并轨人员达到规定年龄时领取待遇的水平。妥善解决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对确因企业困难而暂无现金缴费能力的参保企业,可按政策规定采取用有效资产抵(质)押的办法,清偿企业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改制企业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7-10年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而在企业安置职工后有部分剩余资产,又不足以缴纳的,企业欠费可以给予有多少缴纳多少的特殊照顾;对安置职工后没有剩余资产的企业欠费,可以做挂账处理。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在确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尽量向企业内部消化安置富余人员、开展转业转岗培训等方面倾斜。劳动保障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补贴,可以用于支持改制企业内部消化安置富余人员,开展转业转岗培训。
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将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纳入医疗保险。对已破产无单位的退休人员,要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采取大病医疗保险办法,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要研究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使城镇居民以及低保户、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乃至进城务工农民,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
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对需要资金支持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根据其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适当扩大贷款额度。要继续深入落实好社保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政策。 (刘运策 刘向涛
记者白永智)
(责任编辑:王娇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