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招商引资
吉林省推出20条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www.chinaneast.gov.cn
2005年04月15日 来源:吉林日报

 

    记者近日从吉林省国税局了解到,为了积极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吉林省国税局推出了20条支持鼓励外商到吉林省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招商重组、技术开发、更新改造、扩大规模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对外商极具吸引力。

    减免是此次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设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先进技术性外商企业在吉林省投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长春市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政策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记者王子阳)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打印本稿
关闭  
振兴东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振兴东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振兴东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6060236
最新动态
·
俄首列重载列车驶入满洲里 哈铁原油接运能力提升
·
辽宁:硬化科技“抓手” “挺举”传统产业
·
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多角度全方位报道“东北振兴”
·
黑龙江:自主创新 掌握振兴发展的核心力量
更多
政策规划
·
2005年振兴东北政策规划
·
2004年中央振兴东北优惠政策回顾
·
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总体规划
·
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规划纲要
更多
招商引资
·
世界一流甜叶菊加工企业落户牡丹江
·
世界500强在哈市建国内最大高压变频器基地
·
“哈洽会”东三省合作项目将组团推介
·
一世界500强企业欲为一汽当"焊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