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吉林省国税局了解到,为了积极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吉林省国税局推出了20条支持鼓励外商到吉林省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招商重组、技术开发、更新改造、扩大规模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对外商极具吸引力。
减免是此次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设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先进技术性外商企业在吉林省投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长春市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针对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政策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对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记者王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