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省政府以吉政函〔2005〕33号文件下发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长春、吉林、通化、松原、白城、延边州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了我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接收范围和原则。按照国家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10户中央企业所属的48个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地的我省相关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中央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定。企业医院、市政、消防、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不能擅自扩大政策规定的移交范围,也不能不移交或不接收政策范围内的单位。
(2)资产和人员的接收方式。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移交人员以2003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其中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和2004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一并纳入移交范围。对于不符合有关职(执)业资格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超编问题,应由企业通过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予以解决。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3)经费补助基数的核定。国家已确定第二批实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的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按照2003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数额(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方式:在2005年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企业按核定的基数及应承担的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逐年及时拨付给移交地方的财政部门,中央企业承担后的补助资金余额,由中央财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财政。从2008年起全部由中央财政按核定的经费补助基数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后,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
相关市州、县(市)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5〕20号)和《财政部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财企〔2005〕25号)认真对照、审核,真实准确核定经费补助基数。
《方案》规定了我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时间安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5月)是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企业所在地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
第二阶段(6-9月)是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有关市州、县(市)与企业协商、签署拟定移交协议;省政府根据市州、县(市)与企业签署的移交协议,经审核确认后与中央企业协商、拟定移交协议,报财政部、国家国资委审核批复后签署移交协议。
第三阶段(10-12月)是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批复移交文件,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