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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严禁官员经营小煤矿 举报属实可重奖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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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10日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禁以各种形式参与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提供方便。

    该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特别是涉及煤炭监察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不准本人、配偶及其子女、配偶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的供销活动;不准本人、配偶及其子女、配偶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不准本人、配偶及其子女、配偶在其任职单位管辖范围内以个人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参与小煤矿生产经营。

    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

    该省要求,煤矿监察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小煤矿经营及充当保护伞、为个人和亲友牟取私利行为的监察和检查。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检查,召集会议通报情况。落实审批、检查和调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有领导干部参与小煤矿经营的,要责令其主动退出;拒不退出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强化社会监督,黑龙江省还设立了举报领导干部参与办矿的举报电话和奖励制度,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5万至10万元的重奖。(刘静、卓桥、张伟)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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