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出通知,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实行地区封锁和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打破地区封锁,创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此次清理的重点是:限制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产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文件;专门针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文件;专门针对外地产品而且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技术,检验、认证措施的文件;对外地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审批的文件;指定经营、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的文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歧视性市场准入和不公平待遇的文件;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造和重组的文件;限制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文件;其他违规实施行业垄断文件。
清理实行"谁规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地方性法规、规章由起草部门先行提出清理意见,经法制部门审核,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出决定。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违反国务院第30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或者经清理后无继续保留必要的,予以废止;个别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予以修改;
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新的具体政策措施。
清理工作计划在7月底前完成。全省各级政府在清理工作结束后,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于5月底前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
此前,辽宁省已采取了一些措施,营造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是取消专门针对民企的收费。
辽宁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取消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政策,统一收费标准。优化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清理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是严禁领导干部在社团任职。还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任职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严禁领导干部在社团中任职并领取报酬。同时,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对向企业乱评比、乱收费、乱排序、乱发牌匾及证书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该通报的通报,该曝光的曝光,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是听证车辆通行费标准。探索建立通行费标准决策听证制度,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降低多轴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
四是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各级减负机构选择一些企业为联系点,选聘一批认真负责的同志为企业负担监督员,对企业负担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测。
五是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在沈阳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试点,促进非公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