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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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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15日 来源:振兴东北网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国土资源部积极行动,会同国务院振兴东北办研究制定有关土地和矿产资源方面的政策措施。近日,两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国土资发[2005]91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政策措施》提出了东北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今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合理、高效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指明了方向。

    《政策措施》有关土地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对经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性工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转型改造项目,优先办理用地。对于重要的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可以作为单独批次报批用地。属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可以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边占边补。

    二是利用土地优惠政策促进国企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依法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如果企业改革前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者企业改革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根据需要,可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合理处置。

    三是加大土地复垦力度。在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优先考虑东北地区土地复垦项目。将东北地区采煤塌陷区作为土地复垦的重点区域,对采煤塌陷区职工搬迁异地安置住房用地,经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继续通过土地复垦项目支持采煤塌陷区的经济转型试点工作。

    四是稳定土地政策,促进生态建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态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期为50年;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后,可以依法申请续期。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可以依法通过承包、拍卖等取得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鼓励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企业和个体私营者投资恢复治理的矿山废弃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治理单位或个人使用。

    《政策措施》出台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鼓励对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东北地区老矿山周边和深部接替资源进行调查评价与勘查,鼓励寻找新资源。重点做好东北地区矿产资源勘查选区工作。加强重要矿产的调查评价。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检测制度建设,优先安排试点研究工作。优先部署安排东北地区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规划。优先评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地质遗址,建设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地质公园。

    二是加强市场意识,深化矿业权体制改革。要加大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度。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已探明可供开采的、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已不具高风险性勘查或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支持企业、地勘单位将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参与上市融资、合作、合资、作价转让。鼓励和引导矿产勘查、开发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鼓励通过合资或合作吸纳外资,健全矿业投融资机制,简化项目审批程序。

    三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矿业企业发展。国家已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优先用于东北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国有矿业企业闭坑前3年,可以依法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国有矿业改制重组的,可以依法对存量矿产资源进行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增国有矿业企业的或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一)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资源的;(二)国有大中型矿业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三)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对外合作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四)国有矿业企业改制的。

    四是实行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政策,依法促进矿业发展。凡进入三次采油的和利用煤田废旧井巷工程开采煤层气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免缴;凡开采低渗透、稠油的,采矿权使用费可以减缴50%。从东北地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安排东北地区的地质勘查和资源评价项目。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勘查或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煤层气、油页岩、铁、锰、铜、铅、锌、钾盐、地热等矿产资源及地方优势资源的;(二)大中型矿业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三)低品位、难选冶矿区、老矿区、残矿、尾矿资源勘查开发;(四)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加快地质资料、信息、技术的社会化服务。加强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地质材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管理,抓紧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地质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建立开发利用国外矿产的服务支持系统,支持与周边国家合作、合资、合营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政策措施》在制定、征求意见过程中就备受关注,刚刚出台便得到东北地区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欢迎。他们普遍认为文件中提出的优惠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尤其是当前中央加强宏观调控的形势下,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东北地区的重点支持。

关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土地和矿产资源若干政策措施》全文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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