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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定对重大劳动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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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14日 来源:人民网

 

    7月12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办事程序》),对劳动信访事项的受理、分工以及复查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专门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信访听证。

    按照《办事程序》规定,由信访人直接提出的或劳动保障部、省委、省政府及省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由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当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直接受理但需向下级劳动保障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要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告知书》,并告知信访人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案件受理后,劳动关系处将按照“业务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处室,并交办责任处室调查处理。信访事项的办理责任处室原则上要在30日内(最长不超过60日)办结。需延期的,需经本部门主管厅长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于交办的案件,要向其做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工作人员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办事程序》专门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对省劳动厅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求复查。对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也可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省劳动厅请求复查,并须在30日内复查完毕。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也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在对劳动信访程序予以细化的同时,《办事程序》也对不予受理的六种劳动信访情况作出规定:对于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而信访人又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属于劳动保障职责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办理机关送达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后,30日内没请求复查或复核的,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等。对于不予受理的事项,必须为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记者 徐元锋)

(责任编辑: 袁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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