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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安全不准生产 吉林省工业产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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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2日 来源:长春晚报

 

    1日,记者从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将在全国施行,我省未按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将不能再在市场销售。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电热毯、压力锅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税控收款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电力铁塔、危险化学品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上述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将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须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王姝 隋华军 林桂清)

(责任编辑: 袁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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