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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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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6日 来源:振兴东北网

 

    关于《实施意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共计29条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主要政策措施有:(1)外国投资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2)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3)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裁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4)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

    (二)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

    推进重点行业和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1)外商投向重点行业和企业在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2)《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省份增列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已列入),凡符合该目录的东北地区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3)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对于经核准的在东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实验用的样机、样品,如计算机研发机构进口用于研究的最新计算机,汽车研发机构进口用于研究的新型汽车等进口时被视同高档消费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4)国家采取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等措施,鼓励外资投向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等项目,积极推进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三)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着力提升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服务业对外开放方面主要政策措施有:(1)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2)对外资银行在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给予优先许可。(3)对铁路客运和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4)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可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四)发挥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

    东北地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载体是边境地区的开放开发和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实施意见》依托地缘优势提出的主要政策措施有:(1) 研究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在出口退税、进出口商品经营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简化手续。完善和推广边境贸易人民币结汇办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研究在东北地区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退税试点(目前试点范围限于云南省)。(2)积极探索边境地区开发和对外开放的新模式。加快建设边境经济合作区、互市贸易区和出口加工区,并使黑河、绥芬河(东宁)、珲春、丹东等边境地区具有物流贸易集散、进出口加工和国际商贸旅游等功能。(3)加大对东北地区企业重点开发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国内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其产品优先组织安排进口。(4)对境外工程承包和境外投资能带动设备出口及劳务输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国家在现行的国内贷款贴息、优惠贷款及境外办展、广告等市场开拓费用补助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5)研究扩大大连区港联动试点的范围。对外商投资的大型港口码头、鼓励类的临港工业和物流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审批。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加快对外开放提供保障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重要条件。《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主要政策措施有:(1)设在东北地区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发展较好、产业特色明显、带动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要求,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支持东北地区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或其他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2)加大国家对东北地区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尽快建设东北东部铁路通道工程,促进对俄路、港、口岸和对朝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国家在实施对外援助上,优先安排连接东北地区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4)加大东北地区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资助额度,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

    张国宝在讲话中提出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扩大对外开放的组织实施。他说,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加强领导,抓好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人民政府要依据《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振兴东北办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东北三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实施意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仅是政府部门的事,国内的企业也要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加快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竞争力的提高,才能实现东北的全面振兴。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代表就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三省一市代表介绍了本省市的对外开放情况,其中辽宁已就落实《实施意见》召开了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对外开放工作,并制定了实施方案。

    代表们认为,《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一场及时雨,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东北振兴的重视,给东北地区的扩大开放提供了多方面的政策保障,有利于东北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增加了对外资的吸引力,将会进一步促进东北地区的扩大开放。东北地方政府和企业代表纷纷表示要抓住机遇,扩大开放,以开放促改革,加快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竞争力的提高,努力实现东北的全面振兴。


(责任编辑: 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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