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制政府若干规定》日前在吉林省正式实施。记者昨天在吉林省相关部门了解到,该《规定》正式实施后,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挂牌“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做法将被叫停。《规定》提出,对各种类型的企业应提供同样的服务和保护,不得因所有制、规模、效益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
按照《规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权增设行政机构,不得越位、越权提高管理机构或单位的级别,不得超编配备行政人员,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民事行为;市、州政府及其以下行政机关制发的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标准应由收费单位统一确定,收费人员不应有自由裁量权;严禁分解收费项目、标准,改变收费范围、对象、期间、频次等;执法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或向其提供有偿服务和接受指定服务的要求,不得非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与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费用;执法部门不得给所属机构、下属单位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不得把罚款同个人利益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