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细则3: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姜四清说,过去国有企业由国家重点信贷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股权,36号文件对此开禁。这种有效盘活国有资产的形式是首次在东北地区进行尝试,这是一个新的突破。他进一步解释说,现在东北地区明确得到国家这么大力度的政策支持,其含金量可想而知。
姜四清认为,事实上外资瞄准的是不良资产中蕴藏的投资价值,通过运作实现增值。如果东北用好这项政策,会推进这些企业向合格的法人实体前进一步,加快体制与机制创新进程。
姜四清同时提示,要想在不良资产这块“难啃的骨头”上有效地利用外资,还有很多重要问题需要解决。
政策细则4: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减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
姜四清认为,这项政策为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提供了便利。
政策细则5: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外国投资者并购重组国内企业的活动。建立健全东北地区产权交易机制,为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价格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姜四清分析指出,目前东北三省都有产权交易市场,但交易机制尚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整体交易平台。姜四清认为,产权交易市场能否更加规范地运作,三省在制定落实36号文件细则时还需要认真领会与深入研究现有的产权交易制度。
姜四清认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将资源优势整合为优势资源和竞争优势,以此推动东北区域经济的发展。他建议,以产权制度的改革来带动生产要素的流动并进而活跃资本市场;创建场外交易市场和跨地区产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高成长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创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政策引导,促进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提升总体质量与内部价值,增强其在资本市场的持续融资能力。借助政策优势扶持业绩水平稍差的上市公司,在重组改造中谋求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