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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将于本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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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6日 来源:中国广播网

 

    近日,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含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进行了相应调整,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调整为每月252元,较调整前提高了42元。医疗补助金、住院报销的医疗费等也相应调整.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去年哈市对市区及所属县(市)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现为每月360元)。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含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也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阿城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为每月175元,呼兰区、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为每月165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住院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供养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也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月起执行。(记者毕国昌 实习记者乔仁慧)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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