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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大学生婚育禁令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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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30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根据国家教育部今年3月25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多次组织高校学习和研讨,在教育部规定基础上,各高校陆续修订了自己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简称《规定》),8月25日,黑龙江各高校修订后的《规定》通过了最后审定,并从今年9月1日起试行。与旧的高校《规定》相比,这次各高校修订的《规定》更多地体现了高校管理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学生给予了更多的尊重。

    学生权利和义务更具体

    ●六项权利和义务

    这次修订的新《规定》,明确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等六项权利。同时又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要依法履行的六项义务。

    专家认为,旧《规定》虽然也涉及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但没有这次的清晰具体和明确。并且,在六项义务之外,各高校不能规定另外的义务。

    ●获助学贷款成权利

    新《规定》中明确获得助学贷款是大学生的权利。随着大学生群体的扩大,贫困学生在大学里占有不小的比例,如何让贫困学生完成正常的学业,国家和各级教育管理部门作出了很多规定,来帮助大学生学习和生活,这次《规定》也在大学生权利中明确,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学校承认跨校辅修

    大学生在校期间除了学习本学科规定的课程外,有不少大学生在校内或者跨校修读其他课程,学校该不该为这些学生发放学习证明呢?这在旧《规定》中没有涉及,新《规定》增加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规定“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等规定。

    ●被处分有申诉和起诉权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的《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学生有权利“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这条学生权利内容的表述在东北林大、哈尔滨学院等众多大学的《规定》中都能找到,这也是我省高校《规定》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

    专家介绍,新《规定》,对大学生的处分有申诉权各大学都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各高校成立相应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上,除了学校的领导、管理者和专家外,还有学生,这样学校在接受学生申诉的时候,能多方面听取意见,避免对学生处理的草率。同时,在接受学生申诉的时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大庆石油管理学院在新《规定》中明确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的处分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当事人。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学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专家认为,学校在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时,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处分。但在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新《规定》增设学生对处分陈述、申辩权和申诉权,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这些新的规定也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教育部对在校大学生学习年限没有作出硬性的设定,而是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由学校规定。”

    我省高校在确定学生学习年限时考虑了自己本校特点。如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规定,该校的专科学制2年的学习年限为2至4年,专科学制3年的学习年限为3至6年,专科学制5年的学习年限为5至8年。哈尔滨学院规定该校专科学制学习年限为3至5年,本科学制学习年限为4至6年。黑龙江大学本科4年制学生,学生“可以自主选择最少3年、最多8年”的学习年限。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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