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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春9月3日电 (记者
李泽)为了鼓励外商参与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中来,国务院振兴东北办最近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东北引资的5项具体内容。这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首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这5项内容包括国企并购、产业升级、领域开放、税收政策和投资便利等。中国政府希望通过优惠政策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东北投资,以进一步扩大东北的开放程度。
《意见》提出,外资并购国企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可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政策;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股权;外资并购国企后,在经济性裁员、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在产业化升级方面,《意见》将指导放宽重大项目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外商投资于已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在东北地区设立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意见》说,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项目,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相关政策;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及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可独资经营。
《意见》鼓励跨国公司独资或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所进设备、仪器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于东北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一律享受沿海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在投资便利化方面指出,国家级开发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增加用地规模,投资项目用地不受限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允许其从外国母公司进口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产品在国内试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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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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