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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出台 全面股改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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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7日 来源:振兴东北网综合

 

    新华网上海9月6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6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这个《指引》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制定的。

    《指引》中规定,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证券交易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采取召开投资者座谈会、举行媒体说明会、进行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后股份结构变动报告书和有关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表。

    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满,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相关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复核后,可以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相关股份解除限售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届满前三个交易日,刊登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完)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全文)

证监会、国资委: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解读:大中型上市公司要积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中国证监会:唯有改革才能带来资本市场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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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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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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