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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决改为法律协商:黑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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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7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近日结束的黑龙江省企业管理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在黑龙江省已初步得到确立,各地级市雇主协会组建率和三方机制建制率均已达100%。这标志着黑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形成。

    在传统的经济形态中,由于企业的主体资格没有确立,企业主和企业职工的身份界限模糊,企业劳动关系的解决更多依靠行政力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以产权明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使得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日趋完善,企业的主体资格越来越明确;以往政企不分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同时转制后企业中职工和企业家的关系也发生了转变。另一方面,大量非国有企业的诞生和迅猛发展,非国有企业员工与企业主的关系如何处理,成为急需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职工和政府三方在法律框架内,共同协调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是形成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面对企业的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逐步多元化,企业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要求,我省于2002年6月召开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此后又制定和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和工作规则》、《黑龙江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关于制定黑龙江省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条例的说明》,《关于调整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和《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的意见》等7个规范性文件,为黑龙江省三方机制的建立工作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黑龙江省雇主组织应在今后一段时间将开展积极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工作,联合开展三方机制建设和劳动关系问题调研,检查各地三方机制建设情况;建立并完善企联系统三方机制建设组织体系,同时要建立并完善雇主工作专家队伍,建立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劳动关系专家队伍,对有关劳动关系问题和雇主工作开展深层次的研究、咨询工作,探索新型的劳动关系。(王宗华)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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