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记者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高法制定了新的《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级别管辖标准的决定》,提高县(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其中,长春市所辖县(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增加到300万元,比过去增加一倍。
据省高法负责人介绍,省高法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金额为2000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在内)。长春市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150万元以下,除此以外的长春其它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下。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涉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的案件除外)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不满2000万元。(记者李波通讯员郭春雨刘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