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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下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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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26日 来源:新华网黑龙江频道/黑龙江晨报

 

    记者25日从黑龙江省劳动部门获悉,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将有明文依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权益将受到维护。

    据省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总人数的80%。以前常发生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事故发生,用人单位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劳动纠纷出现。针对这种现象,我省出台了此项《办法》。

    黑龙江省即将出台的《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办法》中还规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农民工的工伤等级,按照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被鉴定为一级至三级伤残的,将享受护理依赖;年龄在16周岁至30周岁的,分别享受一次性领取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档级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记者 王妮娜)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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