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税系统从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大局出发,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以来,为纳税人办理各类免抵退税104亿元。
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办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6.5亿元,企业所得税6.62亿元。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有效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推动了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了全省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也为吸引外来投资带来了较明显的税收政策“洼地”效应。
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积极落实国家在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减免所得税1.76亿元,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免征增值税1.2亿元,为1万余户个体工商业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0余万元。
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为将中央2004年1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目前,省国税系统已为涉农业户办理免征增值税2614万元,免予办理税务登记约4万户次。
落实出口退税新机制,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2004年,吉林省国税系统协调各级财政等部门,为企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16.95亿元,其中前年度欠退税8.27亿元全部归还;2005年上半年,为企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6.92亿元,促进了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记者王付友实习生董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