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决议,启动了对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的监督程序,并规定凡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债项目,政府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的意见,以此规范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债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与以前的预算监督相比,此项规定使市人大对市政府及其部门举债的监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使监督更加具体、更加严格。
根据《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举债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其规模应当与该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直接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拟举借或担保借入债务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债项目,政府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市本级举借政府债务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要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项目,要纳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事项范围。
《办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市政府举债项目报告后,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举债项目是否合理、额度是否与财力相适应、还款是否有来源进行调查,并征询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政府举债报告,市政府领导和债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市人大常委会以审议意见方式答复市人民政府。对通过的政府债务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用或改变用途。最终债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政府债务的责任人,对其偿债的资金来源、专户管理负有责任。市政府要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建立政府举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徐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