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5.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加强农业、支持农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实施乡村建设改造计划,分期分批推进,“十一五”期间完成全省三分之一乡村的改造任务,明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
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产量提高到新的阶段性水平。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规模提高农产品加工转化能力,带动农业结构优化和农民增收。把发展畜牧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较大幅度提升其在整个农业中的比重。重视发展林产业、水产业和特产业,拓宽农业发展领域。优化东、中、西部农业布局,建设各具特色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外向型农业,开发国际农产品市场。加强农业科研,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逐步推行农业全过程机械化。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信息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动物疫情、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提高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重点抓好农业水利设施建设,逐步推广现代节水农业技术,积极开发空中引水资源,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尤其是干旱灾害的能力。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三北”四期防护林建设标准,加强天然草场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7.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任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市场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农村金融组织,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积极开拓农村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大力发展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推进农村生产要素整合,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水平。加强农村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8.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思路和新对策,逐步建立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大力支持和鼓励农民发展畜牧业、特产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多种经营,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挖掘农业内部、外部增收潜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持农产品价格的合理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农民转移就业。
9.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重点巩固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对贫困家庭学生免收杂费、提供免费课本,对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着力解决农村教育投入不足和中小学生辍学问题。繁荣农村文化事业,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农村路、电、气、水、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农村安全饮水和农民如厕、洗澡等问题。
10.加快推进县域经济突破。进一步落实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政策和措施,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以县域工业突破为核心,抓好工业集中区建设,突出打造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带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非农化,使县域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财政收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发展提高到新的水平。
11.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双轮”驱动、产业群与城镇群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支持特大城市加快发展,加速推进中心城市发展,积极发展县城镇,择优发展小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搞好城市(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地方特色,提高城市和城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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