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11月3日电(记者褚晓亮)为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近日,吉林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该《意见》的下发,标志着吉林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了解,《意见》的政策基点是“以土地换社保”,即通过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集部分征地补偿资金,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总筹资额度,个人和集体为总筹资额的70%-80%,政府补助部分为总筹资额的20%-30%,建立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用于支付养老待遇。个人筹资部分从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筹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政府承担资金从政府土地出让纯收益等渠道筹集。农民参加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按月享受待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崔力夫介绍,考虑到部分农民进城就业的实际情况,《意见》允许被征地农民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对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也可经本人申请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考虑到社会经济水平发展,《意见》还提出养老保险水平的调整机制,即保险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变动及社会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