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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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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1日 来源:辽宁日报

 

    11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人事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的管理,切实改进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开放环境,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机关公共服务行为管理工作的意见》,郑重作出服务、首问(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四项承诺,力筑公共服务型政府。

    《意见》规定,政府各部门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时,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和职责要求,将对外服务项目的办理情况向社会作出公开、具体的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政府各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时,首位接听电话或接待来访咨询(含信访、举报、投诉、查询等)、办事的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介绍到经办业务部门(人员)予以办理。在政策法规范围内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不能使用不负责任的语言予以回绝。同时规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事项、所需资料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到政府部门办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并手续齐全的,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在承诺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延长办结时限的原因和最后承诺的办结时限以书面形式反馈服务对象。

    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意见》还规定,各级政府将建立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对在1年内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累计5次(含5次)以上的部门,取消该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参评资格;部门本年度考核优秀公务员比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掌握。(记者张莉莉)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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