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5年10月9日)》日前发出,《意见》全文如下: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全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创业者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地位、法律上有保障的良好氛围,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资创业、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社会中的推动作用,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快发展的新局面。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使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成为推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现就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拓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
1、放宽准入领域。坚持“非禁即入、平等待遇”的原则,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投资主体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水利、公交、供水、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及金融服务业;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及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开展对俄经贸科技合作、建设“六大基地”和“哈大齐工业走廊”。对可由民间投资的新建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投入;对政府已投入的建设项目可由民间投资的,能转让的都应转让。凡是可以采取项目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的,都要实行公平、透明、规范的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2、放宽注册登记前置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凡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创办民营科技型、外向型、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3、放宽经营范围。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对实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应依据行政许可规定的经营范围核定;对申办新兴行业的,本着“法无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进行注册登记。
4、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降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只要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货币出资可降至注册资本的30%。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新设立的公司制非公有制企业,可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降至注册资本额的10%(不低于3万元),其余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企业设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形式出资,也可以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形式作价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的70%。
5、清理审批项目。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加强后续监管,认证规范审批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等,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之列的,一律暂停执行。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公开办事指南、审批条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
6、下放审批权限。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省级行政许可权限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一律下放到市(地)或县级备案。下放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市、县级工商局及大中城市工商分局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工商所行使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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