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
7、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设立省政府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5年为5000万元,并视省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此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8、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权限又在地方的税收,可由省级税务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抵扣、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同等待遇;对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奖励;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教育文化卫生等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
9、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做大做强城市商业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实施增资扩股,发挥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市(地)组建统一法人的城市信用社,并逐步向城市商业银行过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商业银行试点,积极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降低贷款门槛;大力推进票据融资和租赁融资;积极推广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无限责任担保贷款、下岗职工创业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研究开展以工业产权、项目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办法,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的银企对接活动,推进银企合作。
10、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省、市财政要逐年扩充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提高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大力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鼓励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民营担保机构,各级政府给予开办费补助;由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牵头,联合省内各类担保机构,实行行业互保、联保、再担保,提高担保资金的整体规模和使用效率;完善担保运行机制,简化担保程序,对信誉好、经营稳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企业,经担保公司审核,实行即保即贷;建立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机制,保证和促进担保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11、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拓展融资渠道。大力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上市资源。完善我省非上市企业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无形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吸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
12、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从2005年起,凡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省政府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级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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