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
13、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开展“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活动。5年内建立50个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创业服务机构。鼓励为有创业需求的人员和初创期的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资金、人才、场地、市场等配套服务。对确定为国家和省支持的创业服务重点城市、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省政府给予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对在创业服务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员给予奖励。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离岗开展创业活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批准可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批准3年内可在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允许回原单位参加竞聘;继续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可按自愿脱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待。鼓励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人员辞职创办企业。
14、加强信息服务。完善中国中小企业黑龙江分网等信息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强化服务功能。三年内将信息网络延伸到市、县和重点骨干企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要辟建为中小企业开展信息服务的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动态、市场需求、技术项目、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网络平台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15、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建立共性技术平台,培育技术市场,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对非公有资本创办科研开发机构、科技服务平台和申报专利给予资金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举办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给予奖励。
16、加大人才服务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各类人才。对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人才,实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子女就学入托等政策。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和现代教学手段,通过短期培训、脱产培训、出省培训、国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省级每年直接培训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0人。在省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培训经费。市、县也要制定培训计划,把培训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17、发展社会中介服务。鼓励和引导创业辅导、人才培训、技术信息、信用评价、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质优价廉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将附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独立出来,发挥行业自律、服务、沟通及监督作用。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和发展规划、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各级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给予政策支持。
18、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被评为国家和省级诚信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著名商标企业、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以及新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两年内免于工商年检验照审查;对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年检验照免审条件的,免于年检验照审查。对拥有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或商号的企业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实行重点保护。对于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贿赂公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等严重失信和违法企业,依法惩处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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