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政府服务,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19、规范监管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监管;严禁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严禁利用行政职能,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强行收取会费等行为;严格控制各类专项检查,限制重复检查,确需进行检查的要事先上报同级政府批准;不得违反行政执法的标准、程序、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对无明显违法故意、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首次违法违章行为,实行行政告诫,不予行政处罚。对政府工作人员出现符合规定事项拖延不办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服务态度恶劣和作风蛮横粗暴的、推诿扯皮和办事拖拉的、责任心不强和严重损害发展环境的、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的、严重失职和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整岗位、告诫、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政府统一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建立收费目录,一律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各执收、执罚部门凡以非公有制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均由银行代收,统一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收费及罚款的票款分离制度,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负责统一规范和监督管理。凡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缴。
21、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及投资者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名誉、人身等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机制。在各级工商联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做好企业投资的受理登记、配合协办等工作,相关部门予以支持,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
22、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制度。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联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意见纳入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和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中,促进政府职能部门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工作落实
23、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加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办公室工作职能和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设,完善职能、理顺机构、强化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
24、加强对骨干企业支持力度。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劳动力能力突出的骨干企业,支持其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骨干企业,由省、市(地)、县(市、区)分别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搞好跟踪服务。建立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给予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25、积极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氛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等群众组织,增加非公有制企业家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邀请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各级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为优秀企业家或骨干企业的领导协调办理进入省、市党政机关证件。为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提供省、市级领导干部享受的医疗服务。对发展速度快、税收贡献增幅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给予表彰奖励。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制定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文明单位创建办法,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精神文明建设。
26、强化考核监督落实机制。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督办部门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促进政策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要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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