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事关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从今年12月1日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我省以往在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问题得到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改制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标准等规定更具操作性。《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工伤保险新规12月施行
对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身患职业病的职工来说,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可以使他们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从2005年12月1日起,和这些普通劳动者权益息息相关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开始施行,代替沿用11年之久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办法》的最大特点在于,我省以往在工伤认定中有争议的问题得到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工伤认定标准细化等内容都值得关注。
《办法》规定,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法》共28条,主要就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参保原则和方式、待遇支付服务方式、工伤认定及其申请、伤残等级待遇以及未参保、欠费、改制和行业企业参保前后的工伤待遇处理、新旧规定如何衔接等问题,作出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具体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颁布施行,有助于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辽宁省今年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可望突破450万
11月9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工伤保险的王承武处长告诉记者,我省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是扩面,难点也是扩面。为了有效破解这一难题,省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计划列入对各市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从目前工作进展看,到今年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可望突破450万人。
据介绍,截至去年底,辽宁全省共有工伤保险参保单位73213个,参保职工达到404.3万人,已结束了近年来持续徘徊和下降的不利局面,接近2000年的历史最高水平。如今,随着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体系逐步健全的相互促动,以及工伤保险政策与组织机构的逐步完善,都将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据粗略统计,辽宁目前的高风险行业还有近30万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的数量也不少。这两个群体将在各市通过调查、摸清底数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辽宁省要求,要全力推进各行业、企业、非公有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铁路、电力等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企业要做到应保尽保,另外还将适时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
据了解,工伤保险是各项社会保险中开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和地区做多的险种。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工伤保险工作。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工伤保险确定为五项社会保险之一。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高了工伤保险立法层次,对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产生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起步较早。1991年,在铁岭、锦州、朝阳3个市所属的19个县(区)进行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3年,又在抚顺、丹东、营口、葫芦岛4个市进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试点。1994年8月,省政府颁布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对原有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精心组织贯彻实施,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截至2005年9月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429万人,参保人数比2004年底增加了24.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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