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保护伞"更完善
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
《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少储备金留存比例。
据解释,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不敷支付的难题,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真正落实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资金筹集管理原则。《办法》相对《条例》而言,规定更加具体。
上班遇交通事故可算工伤
《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王承武解释,该条款的确立,使工伤认定实践中的有关争议问题有了比较具体、明确的界定,有利于克服和杜绝同一情形在不同地区认定结论不同的现象发生,为进一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出了明确解释。
什么是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合理路线"呢?
王承武说,这方面不限制得特别死,只要合情合理就行,回家路线有若干条,这条路堵车了,就稍微绕些远,也是合乎情理的,只要不南辕北辙就可以。劳动部门将充分分析和考虑,在认定上有自由裁量权。
"视同工伤"界定更具体
与原有的相关规定相比,《办法》将"视同工伤"的情形作了具体化的界定和补充规定。《办法》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计算,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以上情形均可认定为视同工伤。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及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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