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标准的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对职工普遍关心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问题,我省作出了补充规定。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非因工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据了解,我省现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本市上一年度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上述待遇合并计算,一共是1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额。
而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仅享受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这样,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正常死亡的一次性待遇反而比其他职工要低一些,不尽合理。
有关人士认为,《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以前规定不合理的问题,保障伤残程度最重群体的正当利益。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后的直系亲属待遇略高于一般职工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待遇,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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