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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遇交通事故可算工伤 解读《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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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7日 来源:辽宁日报

 

    农民工工伤保险有了具体说法

    《办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农民工工伤后一次性待遇支付标准,为在辽宁打工的农民工吃了定心丸。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其应享受的、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或者长期支付两种方式。本人提出一次性领取要求的,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至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至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至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至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8至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具体标准,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改制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

    《办法》对改制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进行了规定。按照《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改制时尚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统筹的,应当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中优先为改制前的工伤职工预留需要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额,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支付。

    欠缴保险费,单位负责任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怎么办?《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但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至善后处理结束之日止,在此期间补缴的除外。由于用人单位少报工资总额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原因,影响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有关人士称,这样规定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避免用人单位恶意欠费,逃避应当依法履行的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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