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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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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8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网站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7 号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0月17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5年10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从事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科普工作是公益事业,是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教兴省的一项战略任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青少年、农民和工人。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迷信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为方式、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违背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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