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七条 普及科学技术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当参与和支持,提倡公民参加科普活动。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科普事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的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科普学习讲座。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办固定科普宣传栏目,制作科普节目,在科技活动周和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应当免费播放科普公益性广告。
综合类和自然科学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宣传科普知识。
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单位应当制作、发行、放映科普影视作品。
第三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学生开展科普活动。
具备开放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向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陈列室、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实验室和其他场地、设施。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产业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开展相关科普宣传。
鼓励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人提交相关的科普成果。
具备开放条件的省重大建设和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当提供向公众开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传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条 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气象站、公园、医院、商场、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和特点,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三十五条 大型洽谈会、博览会、重大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利用场馆和设施设置相关的科普宣传内容。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资源,定期向居民开办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婚育知识、公共安全、节约等贴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讲座,并设置固定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板,开展创建科普文明社区活动。
第三十七条 鼓励大学生、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三十八条 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活动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全省科技活动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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