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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医疗保险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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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6日 来源:吉林日报

 

    如果你是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一天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时却发现,你的医疗收费与医疗记录不符,医务人员搭车开药多记多收了你的医疗费用,并对此进行了举报。一经查实,该医疗机构将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同时退回违规费用的处罚;年度内第二次被警告的,暂停定点服务一个月。这是记者今天从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的,长春市医疗保险违规处理办法最新内容。

    为了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日出台了《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处理办法》,对长春市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参保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理进行了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或分解住院等行为,将被给予警告,暂停定点服务3个月,并限期整改,退回违规费用;年度内第二次被严重警告的同时,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涂改伪造住院病历等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定点资格。定点零售药店发生将本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等行为,取消定点资格。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合谋,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追回骗取的医疗费用,并停止医疗保险IC卡资金划入一年、停止享受住院保险待遇一年。停保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即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长春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金额,根据查实的违规费用10%确定,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举报工作,举报形式不限。举报联系方式: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5679922;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5641922   (记者唐咏)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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