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县域活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吉林省委、省政府于2005年9月22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发〔2005〕24号);11月4日,王珉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2005年第10次常务会议,进一步研究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问题。整个扩权工作的主导思想是,赋予县(市)行使地级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此次"扩权强县"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一、扩权力度大,涉及面广。根据《指导意见》,吉林省第一批扩权的51个厅局向县(市)下放和取消、委托的权限达546项,占全省应管理权限的30%以上。省委、省政府制定了《关于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操作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若干工作准则》,确保将下放权限落到实处。扩权过程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可由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都下放到县(市);可由市政府管理审批的项目,能放到县(市)的,也放到县(市),不宜放到县(市)的,上收到省管理;可由省级政府管理的项目,需要放到县(市)的,应采取委托授权的方式放给县(市)。
(二)、省直部门规定报由市审批、核准的事项,原则上放给县(市),不宜放下去的一律改为直接报省;初审权下放到县(市),而审批权没有下放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政府及其直属部门管理的项目外,都下放到县(市)。认真清理收费项目,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能下放到县(市)的下放给县(市),省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对省与县的收费分成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三)、下放给县(市)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凡涉及中心城市发展的管理项目,下放给市(州)管理。法律法规未明确省、市管理分工的事项,原则上也由市(州)负责管理。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行政执法、检查、执罚等管理权限也向市政府放权。
(四)、县(市)按照扩权工作的要求搞好管理权限下放。凡是企业、乡镇可以自主决策的权限,都要放下去;凡是能够取消的收费项目,都要取消,取消不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五)、省市县要增强扩权工作的透明度,所有下放权限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对下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而且结合实际情况,能取消的取消,能减少的减少。对发生公告保留项目外的收费和审批行为,一律按违规处理。
二、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吉林省的这次扩权工作对省、市、县的工作职能和责任关系都有了明确划分和定义。省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负有直接的组织领导责任:在部署工作方面,凡涉及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工作,要直接部署到县(市);在业务指导方面,要直接深入县(市);情况调度和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也要直接落实到县(市)。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省辖市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督查落实重大方针政策,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协调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和保护、突发事件等重大事件,积极扶持、帮助和指导县(市)搞好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
(二)、省直各部门负责进一步做好下放权限的衔接工作,把下放的权限逐条项移交给县(市)承接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做好衔接和培训工作,建立严密的用权监督机制。省发展改革委选派42名处级领导干部为各县(市)、区的联络员,积极推动一批适合当地情况、发展前景好、带动力强的项目,特别是对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协调委内处室工作,帮助所联络县(市)的发改委尽快掌握下放的权限,规范工作程序,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在县(市)区域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县(市)主要责任是主动加强与省、市的工作联系,建立阶段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实施成果报告等制度,在直接报省的同时,报告市里或备案。
吉林省振兴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