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调控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60%。其中,特大及大城市达到70%以上,中等城市达到50%以上,县城达到40%以上。
《意见》指出,在实行污水处理产业化运营上,必须理顺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按照保本微利和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原则确定,一般二级以上污水处理的核定价格不应低于0.8元/立方米;2005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将污水处理平均收费标准调整到不低于运行成本,2006年6月底前实施到位;辽河、松花江、图们江、鸭绿江流域新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次实施到位;对不按期调价或不按标准执行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停止安排供排水建设项目国债资金、补助资金和贴息贷款等资金扶持,停止审批、申报国家和省投资的新增城市供排水建设项目,提高其他新建项目环境保护评价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原则上使用市政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并入自来水价格,由供水企业实行一票制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水资源费收缴机构实行一票制一并代收。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当地政府要根据环保部门监测的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达标水质和建设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逐日支付污水处理费,当污水处理费足额收取尚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成本时,由当地财政足额补充支付。
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十一五”专项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后,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必须经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同意后方可停运。对擅自停运的,由省建设厅提出警告,省环保局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苏霞 关峰 记者 韩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