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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全面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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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3日 来源:长春市政府网站

 

    12月9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长春市全面执行,今年预计投入保障资金 1221 万, 11 万余名农村困难群众将纳入农村低保。

    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的《长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规定,凡持有长春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农村低保。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年收入625 — 1000 元,平均补差标准为每人每年 180 — 400 元。其中,城区(包括双阳)的平均补差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 元,分 500 元、 400 元、 300 元三个档次进行救助。 

    对无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照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据了解,长春市今年预计投入保障资金1221 万,全市 11 万余名农村困难群众将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市农村特困户保障工作已由传统的临时救济阶段,发展到对象明确、覆盖广泛、资金稳定、管理规范的制度性保障的新阶段。 

    相关链接一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六类对象

    一是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二是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三是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四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五是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是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相关链接二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乡镇政府进行核实—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农村低保金每年3 月 1 日前和 12 月 1 日前 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将探索实行社会化发放。(长春市城区今年下半年的低保金于 12 月 20 日 之前发放)

(责任编辑: 王娇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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