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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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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4日 来源:黑龙江日报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目标、重点、措施和方法,它的出台,将有力推进黑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发展。

    随着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举措的实施,我省国家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成为审计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国家建设项目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的一些共性问题,例如市场调研不够,不能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省审计厅从2003年起开始着手研究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尤其是工程造价审计相关问题。

    在《办法》中,首先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内容。在审计范围上,界定了国家建设项目的概念,明确了审计管辖以及审计范围涉及的相关单位。审计内容上,重点确立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即突出建设项目审计制度、重点项目跟踪审计制度、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制度、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制度。在审计方式方法上取消了开工前审计,规定了包括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审计机关聘请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等审计方式。在审计结果运用上,强调审计机关对工程价款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的依据,进一步强调了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评价和任免的重要依据。(张晓梅 记者 马云霄)

(责任编辑: 黄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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