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省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2005年12月7日,省政府以吉政发〔2005〕34号文件下发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是,利用3年时间拆迁,5年基本完成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1500万平方米(拆迁面积)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使居住在城市棚户区中的37万户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今年进行动员部署,明年全面启动实施,计划2006年改造750万平方米,2007年改造45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300万平方米。《意见》对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改造原则、建设标准、资金筹措、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对城市棚户区做了界定。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意见》同时提出成立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造政策和组织领导。成立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具体改造工作。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责任状,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